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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簡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乙 ○ ○
相 對 人 甲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新港鄉,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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