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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36號
原 告 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2、原告主張其遭被告毆打成傷,但敘明被毆打的時間及有無人 證或物證可以佐證,而且沒有提出診斷書或敘明就醫之醫療 單位;
所請求之金額新台幣10萬元,究係財產上損害(如醫 療費用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害等)或為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 慰撫金),亦未加以說明,原告應提出書狀敘明之,如有證 物應並提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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