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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3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3,000,000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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