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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斗小字第101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被 告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共積欠電信服務費用新台幣48,559元,原告已於93年3月10日受讓該項債權等情,求為被告如數給付並自9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加給利息之判決。
被告否認有申請上開門號之行動電話,辯稱曾遺失身分證,係遭人冒名申辦門號等語,原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舉證證明前開門號行動電話確係被告所辦理,其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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