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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斗小字第111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 ○
訴訟代理人 甲 ○ ○
複 代理 人 丙 ○ ○
被 告 戊 ○ ○
乙○○○○○○
丁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 98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7,059元及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97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3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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