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8,斗小,118,2009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原 告 中華大道大樓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甲 ○ ○
訴訟代理人 丁 ○ ○
丙 ○ ○
被 告 現查新聞國際電子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 ○
法定代理人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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