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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小字第162號
原 告 谷賓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丙 ○ ○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9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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