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8,斗小,188,2009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98年度斗小字第18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訴訟代理人 甲 ○ ○
被 告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惟被告設址台中市,不屬本院轄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法院起訴,尚有違誤。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具體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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