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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斗小字第3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訴訟代理人 甲 ○ ○
乙 ○ ○
○ ○ ○ ○ 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 9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5,593元,及其中新台幣74,754元自民國95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積欠之本金僅有新台幣(下同)74,754元,約定利息年利率百分之19.71 已極接近法定最高利率,如每個月加計之違約金按1,200元計算,相當於增加年利率百分之19.26之利息。
故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按每個月1,200元計算(已發生之違約金中有1個月按300元計算)部分,顯屬過高,爰依民法第252條之規定,核減為按未清償本金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
從而,原告之請求,在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範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部分,為無理由,應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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