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8,斗小,36,200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斗小字第3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上 列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 ○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99號9樓 戊 ○ ○ 住台
被 告 丁 ○ ○ 住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24,000元及自民國95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66,000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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