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8,斗小,6,200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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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斗小字第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乙 ○ ○
丙 ○ ○
被 告 丁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4,820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於民國96年間,因購買訴外人亞力山大集團之商品服務,向原告申辦消費者信用貸款以支付價款,借款金額新台幣(下同)94,000元,借款期間自96年6月27日起至99年6月27日止,約定分36期清償,每月償還2,612 元,如遲延付款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每日利息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付違約金,被告自 96年9月25日之後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54,820元之事實,有原告所提信用貸款申請書及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並為被告自認或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抗辯亞力山大集團已倒閉,依信用貸款定型化契約條款可以停止支付,辦理上開貸款時,都是由亞力山大之業務務員當場對保及辦理,審閱期間不足,且被告信用不好,貸款申請書上記載被告在安泰工作,也非事實,原告並未做好徵信工作等語,資為抗辯。

但兩造間所訂立之前揭信用貸款契約,係成立於貸與人即原告與貸款人即被告間,與被告向訴外人亞力山大購買商品或服務而訂立之購買契約,係成立於該集團與被告間者,尚有不同,就被告與亞力山大間,因商品或服務買賣所生糾紛,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尚不得執以對抗原告。

原告以亞力山大集團已倒閉,抗辯其可以停止給付上開貸款,尚無可取。

另被告係當日即簽署前開信用貸款申請書,固為原告所不爭執,惟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消費者對全部契約條款內容之審閱期間不足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2項之規定,僅係消費者得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而已,並非契約無效,被告仍應負償還上開貸款之責任。

至原告核准貸款前,是否做好徵信,與兩造間之貸款契約是否有效成立,以及被告應否償還該項貸款無關,被告執以抗辯,亦無可採。

故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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