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8,斗小調,36,2009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小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訴訟代理人 甲 ○ ○
相 對 人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代位被保險人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惟被告設址及原告所主張之車禍肇事地點,均在台中縣龍井鄉,不屬本院轄區,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具體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