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8,斗簡,103,2009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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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字第1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被 告 甲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

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70元,經本院於98年6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月1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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