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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字第94號
原 告 乙 ○ ○
訴訟代理人 林 顯 章
被 告 甲 ○ ○
訴訟代理人 沈 智 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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