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8,斗簡聲,5,2009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 97年度司票字第106號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定,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8年度司執字第3090號執行事件扣押聲請人之存款。

查該執行名義所示之本票,係擔保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買賣貨款之用,但聲請人並未積欠相對人貨款,且前已向本院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本院98年度斗簡字第5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若不停止執行,將受難以補償之損害,為此聲請准供擔保在該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惟兩造間上開清償票款執行事件,業因相對人收取扣押之存款新台幣46,371元完畢,而經執行法院核發98年3月9日彰院賢98司執戊字第3090號債權憑證終結執行程序在案,有該民事執行卷可按。

聲請人聲請准供擔保停止執行,尚有未合,應不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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