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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乙 ○ ○
代 理 人 丙 ○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55,48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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