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9,斗小,156,201007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 ○
被 告 丙 ○ ○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丙○○或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9,000元及自民國99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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