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小字第17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惟被告設址台北市,不屬本院轄區,有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尚有未合。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具體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