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丙 ○ ○
被 告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4,017元,及其中新台幣79,557元自民國95年5月2日起至民國96年5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8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新台幣368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呂 雅 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