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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甲 ○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9年6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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