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斗簡字第140號
原 告 甲 ○ ○
被 告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0,000元及自民國99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參加被告乙○○所邀集,會期自民國94年05月10日起至99年06月10日止,連會首共62會份,每會份每月會款新台幣(下同)20,000元(會首起會時收30,000元會款,每月還款31,000元),採內標方式於每月10日開標之互助會一會,並於98年5月20日以標金3,300元得標,應得之合會金共1,171,400元。
惟被告僅給付其中831,400元,其餘24萬元,竟託詞其他會員欠繳會款,迄不給付等情,依合會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如數給付2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判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所提互助會會員名單及得標會款計算明細單為證,堪信為真實。
按會首應於每前標會後三日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此觀民法第709條之7第2項之規定甚明。
本件被告在原告標得會款後,尚欠其中24萬元迄未給付原告,原告依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並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原告於本件訴訟計繳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裁判費,併依法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呂 雅 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