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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 ○
相 對 人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執有由聲請人簽發之如附表所示、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30萬元之本票三張,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票字第0287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
惟該等本票債務係因清償賭債而簽發,且業已悉數還清,有本院98年度彰簡字第49號民事判決可參,聲請人就該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定,除提起抗告外,並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現由本院99年度斗簡字第0137號受理中,為此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准予停止執行等情。
二、惟本院迄無受理相對人以前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之事件。
聲請人聲請准予停止執行,即屬無據,自應不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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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斗簡聲字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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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本票號碼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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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2年9月9日 │280,000元 │未 載 │WG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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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3年4月28日 │ 10,000元 │未 載 │CH 1024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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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3年4月28日 │ 10,000元 │未 載 │CH 1024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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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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