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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54號
原 告 葉雅嫺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傳中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出租建物之門牌、面積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市價)?並提出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
二、坐落彰化縣埤頭鄉○○段717之10地號土地是否為租賃之標的?
三、請求被告遷讓返還前開土地之法律依據?
四、原告與前開土地所有人謝友仁之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本件全部訴訟標的物(土地、建物)之價額?並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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