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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榮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庭玲(Vu Dinh Linh)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9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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