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2,斗小,147,2013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14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高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壹仟叁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