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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7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莊媄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振盛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8,3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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