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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37號
原 告 林巧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4條等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即應詳載當事人姓名、法定代理人、住居所或事務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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