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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8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恭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
二、被告劉恭甫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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