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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06號
原 告 許世紀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發園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92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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