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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22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吳宗翰
被 告 黃雅美
黃雅卿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彰
黃界
被 告 李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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