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3,斗簡,294,201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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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294號
原 告 廖燦和
被 告 胡素鳯即胡素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被告設籍在新北市永和區境內,不屬本院轄區,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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