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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9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怡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志賢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謝志賢、陳來好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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