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3,斗補,296,2014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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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9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怡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志賢、陳來好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此為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有該條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庭於民國103年8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被告陳來好真正住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此裁定書正本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又本件訴訟被告謝志賢部分與被告陳來好間必要共同訴訟,無從分割處理,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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