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3,斗補,300,2014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00號
原 告 黃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松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蔡文松、蔡文津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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