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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8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吳秉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良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彭良一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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