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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斗調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堅國等2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堅國所有坐落彰化縣二林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相對人林堅國及前項土地抵押權人即本件相對人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明該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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