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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10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杜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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