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4,斗小,137,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13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龔芷儀
張釗深
被 告 洪仁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94年8月18日起至民國94年9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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