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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15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賴沛興
被 告 謝清河
兼訴訟代理
人 賴春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伊瑄即謝嬖緩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9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
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伊瑄即謝嬖緩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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