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4,斗小,162,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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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小字第162號
原 告 鐘淑芬
被 告 陳義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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