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4,斗簡聲,6,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葉治洪
相 對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後,本院104年司執字第2371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4年斗補字第24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4年司執字第2371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4年度斗補字第24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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