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4,斗補,217,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曾富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詠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9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