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4,斗補,227,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27號
原 告 陳麗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陳錦美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410元。

二、被告孫陳錦美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