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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姿伶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吳佳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告賴國元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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