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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1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吳慶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9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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