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4,斗小,161,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16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張釗深
被 告 陳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5年1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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