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4,斗簡,164,2016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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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陳董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啟立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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