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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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