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4,斗簡,85,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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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85號
原 告 蔡進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政男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4,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7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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