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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周如栢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陳秀枝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
二、被告游陳秀枝、陳董碧梧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十日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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